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方案是什么
1.非直接銷售和自用房地產的收入確定。
(1)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①按本企業均價;
②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2)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
2.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的審核(了解)
3.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郵電通信等公共設施,按以下原則處理:
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有償轉讓的:應計算收入,并準予扣除成本、費用
4.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特殊費用處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已裝修的房屋:裝修費用可以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
預提費用: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扣除
土地增值稅清算期間如何申報
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的第八條規定,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轉讓的房地產,清算后銷售或有償轉讓的,納稅人應按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扣除項目金額按清算時的單位建筑面積成本費用乘以銷售或轉讓面積計算(單位建筑面積成本費用=清算時的扣除項目總金額÷清算的總建筑面積)。納稅人已清算項目繼續銷售的,應在銷售的當月進行清算,不再先預征后重新啟動土地增值稅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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