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結束后才拿來發票,還能稅前扣除嗎?
【問題】匯算清繳結束后才拿來發票,還能稅前扣除嗎?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六條規定,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因此,對于納稅年度的成本費用如果需要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在匯算清繳前(次年5月31日)未取得發票的,不得稅前扣除,需要做納稅調增。匯算清繳結束后,才取得合格的稅前扣除憑證,可以在5年內進行追補扣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七條規定:除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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