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同年終獎發放方式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方法?
【問題】企業不同年終獎發放方式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方法?
【答案】
(1)在本年末預提,次年春節前發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該政策的關鍵點有二:一是“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二是“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二者需同時滿足,缺一不可。
(2)年末預提,部分春節前發放,部分下半年發放:
對于春節前發放的這部分,根據3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可以在計提年度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對于在次年下半年發放的,不可稅前扣除,應作為次年的費用及實際發放的年度稅前扣除。
(3)年初預提,春節前發放:
一般來說,企業在會計處理上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將該年終獎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例如在會計上計入2021年度損益,相當于企業已預提2021年度年終獎,則根據34號公告第二條要求,稅務處理上也在2021年度稅前扣除。另一種是將該年終獎直接計入2022年度損益,在此情況下,由于企業未預提2021年度年終獎,故不能在2021年度稅前扣除,而應在2022年度稅前扣除,與會計處理保持一致。
說明:因政策不斷變化,以上會計實操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以官方更新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