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境內銷售如何界定?
【問題】增值稅境內銷售如何界定?
【答案】
(一)境內銷售貨物
境內銷售貨物,是指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是指:
1.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2.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3.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
1.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下列行為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1)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
(2)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理服務。
(3)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4)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3.境內單位和個人作為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建筑服務,從境內工程總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視同從境外取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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