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資金的最新認定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劉子玥2025-05-21 11:37:5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抽逃資金形式及稅收風險
(1)以股東或者親屬、其他公司名義借出
風險:視同股息紅利個稅、視同銷售增值稅、所得稅核定
(2)虛列成本費用發票轉出資金
風險:虛開發票、企業所得稅虛列成本、少繳納分紅個稅
(3)直接列支股東或家庭成員個人支出
風險:所得稅稅前扣除、股東股息紅利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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