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訖銷售款項會計分錄
當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收到現金時,應借記 “庫存現金” 科目,貸記 “主營業務收入” 科目,同時貸記 “應交稅費 ——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科目。
若企業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收到銷售款項,應借記 “銀行存款” 科目,貸記 “主營業務收入” 和 “應交稅費 ——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科目。
當企業收到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時,應借記 “應收票據” 科目,貸記 “主營業務收入” 和 “應交稅費 ——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科目。
收訖銷售款的含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在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等過程中或者完成后,納稅人收到款項的情況。根據稅法相關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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