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和發包人的關系
①承包經營合同中的承包方與發包方存在著特殊的關系。國家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兩種不同性質的職能,兩種職能應適當分開,在研究承包經營合同主體時,應著重關注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平等的市場經濟主體關系。
②承包經營合同的客體應為發包方的總體財產。承包經營本質上是一種營業,是作為活動的營業和作為組織的營業的統一體。作為組織的營業是集合多數的物和權利的一定的有機組織體,其中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積極財產包括物、權利和商業秘密、企業聲譽、地理位置等;消極財產包括營業上的各種債務。承包經營活動之所以能夠進行,是以發包方的營業財產(總體財產)為基礎的。
③承包經營合同是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法律確認書。承包經營責任制通過簽訂承包經營合同,使國家所有權與企業經營權分離,并獲得了國家強制力的保證,成為增強企業活力的有效途徑之一。
承包人是什么意思
承包人是指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承包人有時也稱承包單位、施工企業(《建筑法》)、施工人(《合同法》)。
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除滿足《合同法》關于合同主體資格的要求外,還要滿足《建筑法》關于施工合同承包人主體資格的要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同時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在核準的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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