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賬損失稅前扣除規定是什么?
【問題】壞賬損失稅前扣除規定是什么?
【答案】
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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