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貸款形成原因有哪些?
【問題】不良貸款形成原因有哪些?
【答案】
一、思想根源
“銀行的錢是國家的”的錯誤認識
在中國的經濟生活中,許多人認為銀行的錢是國家的,不僅企業、企業主管部門以及地方黨政部門的許多人這樣認為,就連中國銀行的一些干部職工也都這樣認為。當問到企業的貸款是哪里來的時候,許多企業負責人都會毫不猶豫他說是國家給的,更有一些國有企業的領導人甚至認為,國有企業借國有銀行的錢,就好比是一個人把他的錢從一個口袋挪到另一個口袋,償不償還都無所謂。國有銀行的資產被全部看作是國有資產,國有銀行的錢被認為是姓“公”,這是導致中國銀行不良貸款產生的思想根源。
實際上,從國家銀行的信貸資金來源中人們可以看出,自有資金在國家銀行信貸資金來源中所占的比重很小,國家銀行的錢主要來自存款,各項存款在國家銀行信貸資金來源中占的比重在60%左右,而各項存款中有一半以上是儲蓄存款,儲蓄存款在國家銀行信貸資金來源中占到三分之一左右,中國銀行的錢主要是存款人的錢,國有銀行的資產主要不姓“公”,而是姓“私”。
中國銀行主要是在用存款人的錢發放貸款,銀行不過是個“資金池”,它一方面作為債務人把存款人的錢集中起來,另一方面作為債權人將錢貸給借款人,從這個意義上說,銀行對不該貸的客戶提供貸款,就是對存款人的不負責任的行為,甚至可以說是對存款人的犯罪。
二、主要原因
銀行經營管理水平不高,風險防范能力不強
不良貸款產生的主要原因是銀行經營管理水平不高,風險防范能力不強,不良貸款是銀行貸款粗放式經營的必然結果。從銀行內部來看,導致不良貸款產生的原因也是很多的,貸款粗放式經營是主要原因,信貸資產流失在一定程度上是銀行自我擴張的結果。
如1984 年底的信貸失控就是銀行自己造成的,當時突擊發放的許多貸款如今都已經沉淀了。貸款風險意識不強,貸款大部分為信用貸款,后來盡管擔保貸款的比重在提高,但擔保貸款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仍然很成問題,貸款債權的保障程度低;貸款“三查”等信貸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執行時流于形式,貸款權、責、利嚴重脫節,重貸輕管,重放輕收,重存輕貸;信貸隊伍整體素質不高,有些掌握貸款發放權力的銀行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差,造成貸款決策失誤甚至貸款被騙,或者不能有效制止企業逃債,有的因為思想素質差,發放“人情貸款”,甚至不惜以貸謀私,從而造成信貸資產流失,等等。
三、客觀原因
借款人信用觀念不強,償債能力太低
長期以來,中國企業一直不是真正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競爭主體。改革開放以后,這一狀況雖然有所改善,但并沒有從根本上加以改變,一些企業吃銀行信貸資金“大 鍋飯”的思想依然比較嚴重,信用觀念不強,主要表現為“倒逼”銀行貸款,逃避銀行債務。
一些企業信用觀念不強,與中國對不講信用的企業及其負責人缺乏嚴厲、有效的制裁措施有關,與企業的償債能力太低有著直接的關系。導致企業償債能力太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企業自身的原因,也有企業外部的原因,如有些企業或項目沒有進行周密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結論是不能上,但有些領導卻拍著胸脯上了,造成決策失誤;企業經營管理不善,投入產出率低,經營效益不好;企業的社會負擔和其他負擔沉重,承擔著部分政策性職能,使企業舉借的大量資金被用于非生產性開支,等等。
實際上,中國企業的債務負擔已經非常沉重,而且有愈來愈重之勢,中國許多企業已不具備完全的償債能力,不可能還清所欠的全部債務,而企業要生存和發展,就必須設法增加其資金來源,減輕其債務負擔,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拖欠銀行貸款、逃廢銀行債務就是必然的。
因此,減輕企業債務負擔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但是減輕企業債務負擔不能損害銀行的正當合法權益,更不能把逃避銀行債務作為減輕企業債務負擔的主要途徑。銀行債務轉股權雖然能大大減輕企業債務負擔,但對銀行來說是不可取的,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明確禁止中國商業銀行在境內向企業投資或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銀行債權轉股權為法律所不允許。銀行債權轉股權實際上是將銀行的不良債權轉變為不良股權,只不過改變了一下銀行不良資產的存在形式而已,不但無助于降低銀行資產風險,反而會加大其資產風險,因為一旦企業破產,銀行債權還可以就破產財產按一定比例清償,而銀行持有的企業股權很可能成為一張廢紙,而且銀行人手本身就緊,熟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人才更是奇缺,銀行不可能直接有效地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四、重要外因
黨政部門的行政干預,財政等部門的擠壓
中國信貸資金粗放經營中,除了存在人們上面提到的企業“倒逼”擴張和銀行自我擴張外,也還存在黨政部門的“順逼”擴張和財政、企業主管部門等部門的“橫逼”擴張。銀行被迫發放“行政干預貸款”。“安定團結貸款”,信貸資金財政化,這是中國不良貸款產生的重要外因。
在中國過去的政治、經濟體制下,政企不分,地方黨政領導為了求得地方經濟的增長,必然會要求銀行提供貸款支持,經濟的粗放式增長是貸款粗放式經營的結果。在新的形勢下,一些地方黨政領導地方保護主義和本位主義思想嚴重,只考慮本地區的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為一些企業逃廢銀行債務提供“保護傘”,對銀行的保全資產工作橫加干預,而且中國現有法律對債權人明顯保護不夠,對債務人缺乏約束,銀行債權保護得不到法律的充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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