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什么情況下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問題】建筑行業什么情況下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答案】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另外,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作為一種特殊的甲供工程只能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簡易計稅模式下:應交增值稅=當期應稅收入×3%
說明:因政策不斷變化,以上會計實操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以官方更新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