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損失應報送哪些證明材料?
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和關聯企業發生的往來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應報送哪些證明材料?
親愛的學員,你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規定,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如下:
證明名稱:中介機構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證明用途: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取消后的辦理方式:不再留存。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和相關材料。
說明:因政策不斷變化,以上會計實操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以官方更新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