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銷售機動車的,給客戶開了張機動車發票在組織機構代碼處填寫的組織機構代碼證號,后客戶要求換成納稅人識別號的,所以重新開了一張,前一張就作廢了,但是現在這張做廢的發票1-4聯找不到了,應該怎么辦?
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按照現行征管流程的規定,納稅人發生發票遺失、被盜等情況時,應按規定程序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失,并于當日向稅務機關報告,填報《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1份)、《掛失/損毀發票清單》(1份),并提供以下資料:
(1)陳述事實經過的書面報告
(2)提供公安部門受理報案的有關材料(被盜時提供);
對遺失、被盜普通發票的,納稅人須持《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掛失/損毀發票清單》自行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發行的非娛樂性報刊、雜志,或者稅務機關根據有關規定要求的媒體上發布。
納稅人辦理完畢掛失聲明及接受稅務處罰后,持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發票領購簿》,并填寫《發票繳銷登記表》(一式二份,稅務機關、納稅人各一份),到發票管理崗辦理發票繳銷手續。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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