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農產品初加工,加工費可否列入免稅范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自 2011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委托合同,受托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規定的農產品進行初加工服務,其所收取的加工費,可以按照農產品初加工的免稅項目處理。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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