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多繳稅款及退付利息辦理?
答: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退還手續。
需報送以下材料:
(1)《退(抵)稅申請審批表》2份。
(2)納稅人原完稅(繳款)憑證及復印件。
(3)納稅人申請退稅但是不能退至原繳稅賬號時,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說明材料。
(4)多繳稅費其他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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