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咨詢生產出口企業利用阿里巴巴平臺進行出口業務,并把發票開給阿里巴巴,能否進行退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文件規定: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自營方式出口國內生產企業與境外單位或個人簽約的出口貨物,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按自營出口的規定申報退(免)稅:(一)出口貨物為生產企業自產貨物;(二)生產企業已將出口貨物銷售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三)生產企業與境外單位或個人已經簽訂出口合同,并約定貨物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至境外單位或個人,貨款由境外單位或個人支付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四)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自營方式出口。上述出口貨物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切實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6〕24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一)項第7目之(3)的規定。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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