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商業銷售企業以前有進項留抵沒抵完,但一直未經營。營改增后,經營的是營改增后的業務,那么以前的留抵可否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三)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截止到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截止到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只能從以后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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