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的非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如何確認應納稅所得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非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9號)的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的非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規定:“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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