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境內企業(yè))目前有兩種業(yè)務:1、接受母公司(境外企業(yè))委托為其中國客戶進行技術指導,地點在境內,服務結束后,客戶與母公司結算,母公司再與我們結算(從國外打外匯進來)。2、接受國外客戶委托,為其在中國成立的子公司進行技術指導,地點在境內,服務結束后,由國外客戶與我們進行結算。
請問上述兩種服務是否符合免稅條件,其相關文件是什么?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第九條的規(guī)定中所提到的相關應稅服務可以免稅的條件是其業(yè)務發(fā)生境必須在境外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2號)第一條規(guī)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跨境應稅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
(九)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
1.研發(fā)和技術服務(研發(fā)服務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務除外)、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chuàng)意服務(設計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除外)、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除外)、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節(jié)目(作品)的制作服務、遠洋運輸期租服務、遠洋運輸程租服務、航空運輸濕租服務。
第四條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跨境服務,必須與服務接受方簽訂跨境服務書面合同。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
第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有償提供跨境服務,該服務的全部收入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
第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申請免稅的,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xù),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三)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以及第(九)項第2目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五)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根據(jù)上述政策,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無論是發(fā)生在境內還是境外的技術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除外),均可享受上述政策,但要按上述文件第七條的規(guī)定準備資料備案。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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