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企業購買了一件電子設備,請問電子設備的折舊年限是幾年?若電子設備已經計提完折舊,是否可以繼續使用?還需做什么賬務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電子設備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為3年。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2009〕98號)第一條規定:新稅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預計凈殘值并計提的折舊,不做調整。新稅法實施后,對此類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重新確定其殘值,并就其尚未計提折舊的余額,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新稅法實施后,固定資產原確定的折舊年限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的,也可以繼續執行。
對于已計提完折舊的固定資產,如果繼續使用的話,在做賬時不用繼續計提折舊,也沒有相關的賬務處理。等待需要報廢時,計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即可。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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