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問:確認代理營業收入時全額開票?那就是說只能就代理的收入部分開發票,即手續費部分全額開票是嗎?人行2010非金融機構支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賣卡不開票,2012年12號公告未否定這點。指明按發票管理辦法開具,代理業是否僅能就代理部分收入開發票?
再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理業營業稅計稅依據確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908號)規定,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應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應憑以下憑證作為差額征收營業稅的扣除憑證:營業額減除項目發生在境內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其他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外匯付匯憑證、外方公司的簽收單據或出具的公證證明。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代理業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瓊地稅函〔2008〕175號)規定,納稅人從事“服務業——代理”業務,可根據委托人的需要,按照其從事代理業務從委托人處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委托人開具發票,同時憑其取得的發票或其它合法有效憑證作為差額繳納營業稅的扣除憑證。
依據上述規定,從事代理業務從委托方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委托方全額開具發票,同時憑銷售方或服務方開具的發票或其它合法有效憑證作為差額繳納營業稅的扣除憑證。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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