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企業未開始投入生產經營,2013年度是籌建期,當期發生了業務招待費及廣告宣傳費。
問題1.籌建期的年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表如何填寫?
如果2014年該企業正式投入生產經營,按照國稅函〔2009〕98號文件規定,企業選擇將2013年度發生的開辦費在當年一次性扣除。
問題2.2014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表如何填寫?
答: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問題”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關于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例如:該企業2013年籌建期內發生業務招待費1000元,其他籌建費用50000元(含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
該企業實際發生上述費用時,會計上直接計入“管理費用”(開辦費)“科目,利潤表上體現的利潤總額為-51000元。
2013年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上,企業分別對當年的籌辦費50000+1000×60%=50600
(元)(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54行),及不能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400元(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26行)分別進行納稅調增,當年申報表上應納稅所得額為0。
2.2013年已調增的籌辦費50600元,在2014年度通過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54行進行納稅調減申報。2013年進行納稅調增的400元,為不能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不再進行納稅調整。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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