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研發人員在項目開發階段因工作需要頻繁往返于內地和香港,產生大額差旅費。此差旅費能否計入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
答:根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的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①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1)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3)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5)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6)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7)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上述規定之外的任何費用都不得計入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因此研發人員的差旅費不得加計扣除。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 上一篇文章: 住宿樓發生房租收入時的會計和稅務該如何處理
- 下一篇文章: 企業銷售的食品過期部分如何做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