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明確“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但因為在現(xiàn)實中與建筑物或構筑物相關的設備和設施種類繁多,數(shù)量巨大,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經(jīng)常產生爭議,極端情況下,甚至于觀點認為財稅主管部門應發(fā)文一一列舉以解決爭議。本文擬就此問題進行探索。
除了部分已明確的項目外,實際工作中經(jīng)常遇到的存在爭議的固定資產主要包括:
給排水方面:廠房內的循環(huán)水系統(tǒng)(含水泵、水管)。
采暖方面:空氣加熱器、非中央空調機、鍋爐、暖氣管道、暖氣片等。
通風方面:通風管道、通風機及其附件和各種調節(jié)閥、風口、風帽、消聲器、過濾器及其他部件、構件等等。
照明方面:工廠照明設施(含燈具、電纜)、變壓器、高壓開關柜、低壓開關柜、互感器、調壓器、電抗器、高壓斷路器、高壓溶斷器、穩(wěn)壓器、電源調整器、高壓隔離開關、裝置式空氣開關、電力電容器、蓄電池;
通訊方面:企業(yè)辦公用的網(wǎng)絡設備和網(wǎng)線、電話機、電話線等。
電氣方面:動力電纜、橋架、行車、成套供應的箱、盤、柜、屏及其隨設備帶來的母線和附件等。
由于行業(yè)特點與生產的需要用于設備之間的連接的管件、輸送管道:輸油管道、輸氣管道、管道輸送設施、其他輸送管道。
法理探究
1、立法基礎和法規(guī)邏輯
財稅[2009]113號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的“不動產”屬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以及“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條款的進一步解釋。
財稅[2009]113號解釋建筑物和構筑物,并明確具體范圍為“《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代碼前兩位為‘02’‘03’”,同時又專門界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也就是該文件認定符合上述條件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因為屬于建筑物或構筑物,所以屬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因而不能抵扣進項稅。
2、法規(guī)配套及歷史沿襲
將與建筑物相關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認定為建筑物的組成部分,在一些其他法規(guī)里面也有出現(xiàn),如財稅地字[1987]3號“關于房屋附屬設備的解釋: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wèi)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臺等。屬于房屋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算起。電燈網(wǎng)、照明線從進線盒聯(lián)接管算起。”
再如國稅發(fā)[2005]173號 “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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