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企業發生為員工報銷的電話費可否稅前扣除?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口徑明確如下: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
因此,企業發生為員工報銷的電話費若符合《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二條規定,即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企業可對應上述兩種不同方式,分別按企業所得稅法中工資薪金支出及職工福利費規定標準進行稅前扣除。
責任編輯:lipe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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