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A、B、C、D四家公司決定各出資50萬元組建一家新公司甲,但投資協議規定只有A和B公司為投資方,其中A公司占25%的股權,B公司占75%的股權,C公司和D公司各將投資款50萬元匯入B公司銀行賬戶,由B公司代為出資。
請問:(1)以上投資是否違反規定?是否存在稅收風險?
(2)B公司如何進行會計處理,B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該50萬元,還是150萬元?
(3)甲公司的利潤分配如何通過B公司轉給C公司和D公司?
答:以上屬于違規操作,B公司無法對上述業務進行賬務處理。現分析如下:
(1)C公司、D公司將投資款匯入B公司賬戶時,B公司只能作負債處理,B公司投出150萬元屬于B公司股權。B公司從甲企業分得稅后利潤,無法支付給C、D公司。即使支付只能以利息的形式,這必然導致C、D公司多繳納利息收入營業稅(按“金融保險業”稅目,適用稅率5%)。如果這部分利息超過了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B公司在計算所得稅時還需做納稅調整。
(2)如果C、D公司各出資50萬元投資于B公司,這將改變B公司原資本結構。B公司出資150萬元仍然是B公司股權,C公司和D公司不可能取得相當于甲公司25%的股權。
惟一的做法是:A、B、C、D均以自己的名義各出資50萬元,共同投資組建甲公司。如果C、D公司一定要以B公司名義投資,說明另有隱情,應當努力尋找其他途徑解決問題。
責任編輯:xia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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