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業(保險)從事再保險業務應付未付的款項。
二、本科目可按再保險分出人或再保險接受人和再保險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三、再保險分出人應付分保賬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分出保費金額,借記“分出保費”科目,貸記本科目。
在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當期,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分出保費的調整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分出保費”科目。對于超額賠款再保險等非比例再保險合同,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分出保費金額,借記“分出保費”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發出分保業務賬單時,按賬單標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證金,借記本科目,貸記“存入保證金”科目。按賬單標明的返還上期扣存分保保證金,借記“存入保證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按期計算的存入分保保證金利息,借記“利息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再保險接受人應付分保賬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在確認分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分保費用金額,借記“分保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賬單標明的金額對分保費用進行調整,按調整增加額,借記“分保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調整減少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分出人支付純益手續費的,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純益手續費金額,借記“分保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收到分保業務賬單的當期,按賬單標明的分保賠付款項金額,借記“賠付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再保險分出人、再保險接受人結算分保賬款時,按應付分保賬款金額,借記本科目,按應收分保賬款金額,貸記“應收分保賬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從事再保險業務應付未付的款項。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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