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
財政部財會字 [199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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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是會計管理工作仍一個組成部分,是會計隊伍建設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主要任務是以提高會計人員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職業道德水平,使其知識和技能不斷得到更新、補充、拓展和提高。
第五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在職會計人員,具體包括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會計工作并已取得會計證的會計人員。
第六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分為高級、中級、初級三個級別,即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ㄒ唬└呒墪嬋藛T繼續教育的對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二)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及具備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ㄈ┏跫墪嬋藛T繼續教育的對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和已取得會計證但未取得成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的會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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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包括接受培訓和自學兩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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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組織的培訓;
2、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培訓點舉辦的培訓;
3、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舉辦的業務培訓;
4、正在普通院;虺扇嗽盒=邮車页姓J的會計專業學歷教育;
5、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形式。
(二)自學形式包括:
1、部門或單位自行組織的業務學習、崗位培訓;
2、承擔會計專業課題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3、參加上一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4、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九條 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少于68小時,其中接受焙V11時間每年男計不少于20小時,自學時間每年男計不少于48小時。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少于72小時,其中接受培訓時間每年累計不少于24小時,自學時間每年累計不少于48小時。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會計人員,其繼續教育時間可以順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時間:
(一)年度內在境外工作超過六個月的;
(二)年度內病假超過六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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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情況。
有上述情況的會計人員、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單位證明經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審核后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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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定期檢查制度,原則上兩年一次。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應建立高級、中級、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檔案,制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手冊》,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予以記錄并加益繼續教育印章,同時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檔案中記載。
(一)會計人員接受培訓情況由培訓單位出具證明,包括培訓內容、培訓日期、累計培訓小時數等,經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審核后確認。
。ǘ⿻嬋藛T自學情況由會計人員、會計人員所在單位以及有關單位提供證明,經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審核后確認;有的自學形式需按有關規定折算自學小時后確認。
第二十五條 按規定應參加而未參加繼續教育的會計人員,除第十條列示的情況外,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及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督促其接受繼續教育。
。ㄒ唬┠甓葍任唇邮芾^續教育或未按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時間的會計人員,如無正當理由的,予以警告。
。ǘ┻B續二年未接受繼續教育或連續二年未按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時間的會計人員,不予辦理會計證年檢,不得參加上一檔次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不得參加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財政部門不予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會計人員所在單位負有責任的,其單位不得申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資格。
(三)連續三年未接受繼續教育或連續三年未按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時間的會計人員,由省級財政部門作出或建議作出取消其會計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證書的決定。
。ㄋ模┍蝗∠麜嬜C、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證書的會計人員和單位,二年內(含二年)不得重新參加會計證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考試或評審、申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資格。如在二年后想重新獲得會計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證書,須經省級財政部門批準后才能重新參加會計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考試(評審)或申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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