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以2015年第41號公告的形式發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退稅辦理流程,為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提供了操作指南。
政策要點
1.境外旅客在離境口岸離境時,對其在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按11%的稅率退還增值稅。
2.境外旅客,指在我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超過183天,即不能退稅。
3.離境口岸,指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正式對外開放并設有退稅代理機構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運口岸和陸地口岸。如果在A省某機場離境,但A省沒有實施離境退稅政策,即不能退稅,該機場肯定也不會設有退稅代理機構。
4.退稅商店,經省級或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備案,有統一的退稅商店標識。如果不在退稅商店購買,即不能退稅。
5.退稅物品,即符合退稅條件的個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物品;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物品。
6.申請退稅條件,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金額達到500元人民幣;退稅物品尚未啟用或消費;離境日距退稅物品購買日不超過90天;所購退稅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隨身攜帶或隨行托運出境。
注意事項
【購物環節】
1.地點:去退稅商店購物,退稅商店都有標識,無標識就不是退稅商店(非退稅商店購物不能退稅);
2.時機:離境前90天內購物(超過90天不能退稅);
3.數額:購物總金額達到500元人民幣(不足500元不能退稅);如果一次性購物未達到500元,可以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商店再購買物品,累計達到500元即可;
4.單據: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外國人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向退稅商店索取購物發票和《離境退稅申請單》;如果購物時只取得了發票,那么,離境前還可以憑發票向退稅商店索取《離境退稅申請單》。
【購物后離境前】
所購退稅物品在離境前最好不要啟用或消費,離境時海關要驗核。
【離境環節】
1.先向海關辦理退稅物品驗核確認手續。根據《關于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業務海關監管規定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25號),需提交退稅物品、《離境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海關核驗后,在《離境退稅申請單》上簽章。如果購物人員信息與出境旅客信息不符,不能退稅;如果交驗物品的名稱與申請單所列物品不符,不能退稅;如果退稅物品數量與申請單所列數量不符,以海關確認的數量為準。
2.再找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離境退稅。離境口岸設有退稅代理機構,系省級國稅、財政、海關等部門共同選擇的銀行,有明顯、規范標識。離境旅客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海關驗核簽章的《離境退稅申請單》。退稅代理機構將《離境退稅申請單》與離境退稅管理系統比對一致,且核對相關資料后,即墊付退稅款。退稅代理機構要收取辦理退稅手續費,離境旅客實際拿到的退稅款為:
實退增值稅額=離境的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退稅率-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退稅手續費。
《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第六條規定,未選擇退稅代理機構的,由稅務部門直接辦理增值稅退稅。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未明確如何直接辦理退稅,因此,離境旅客只能找代理機構辦理離境退稅申請。
【退稅代理機構】
退稅代理機構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上月境外旅客離境退稅結算。此時應報送資料《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結算申報表》(通過離境退稅管理系統生成),這是退稅結算的依據。同時應裝訂成冊、留存備查的資料有3項:《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結算申報表》;經海關驗核簽章的《離境退稅申請單》;經境外旅客簽字確認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收款回執單》。
新舊變化
【規定變化】
將現行政策與海南省試點政策(包括財政部公告2010年第88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8號文件)比較,主要有四方面變化:
1.擴大離境口岸范圍。原試點政策僅規定了航空口岸,現擴大到水運口岸和陸地口岸。
2.擴大退稅物品范圍。原試點政策對退稅物品用《退稅物品目錄》正面列舉了21類物品;現改為負面清單方式,退稅物品擴大到除禁止、限制出境和增值稅免稅物品外的所有物品。
3.降低起退點。原試點政策為 800元,現調整為500元。
4.明確退稅幣種。原試點政策規定離境旅客在辦理退稅可以選擇人民幣、美元、歐元和日元4個幣種,現改為取消其他選項,退稅幣種為人民幣。
【操作變化】
1.離境旅客提交的資料少了。
原試點政策規定,申請辦理離境退稅,須向退稅代理機構提交4種資料:護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海關驗核簽章的《離境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離境航班登機牌;現政策規定,只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海關驗核簽章的《離境退稅申請單》即可,取消了后2項。
2.退稅代理機構報送的資料少了。
原試點政策規定,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退稅結算要報送4種資料:《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結算申報表》、經海關驗核簽章的《離境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票、經境外旅客簽字確認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收款回執單》;現政策規定的報送和留存備查資料見上文,只需報送《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結算申報表》,其余留存備查,退稅物品銷售發票不必留存。
3.退稅商店備案條件與終止情形有所調整。
比如,原試點政策要求退稅定點商店營業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現政策取消了這一條。
原試點政策要求前兩年內未發生偷、逃、騙、抗、欠稅行為;現政策表述成“納稅信用等級在B級以上”。
原試點政策只規定了退稅定點商店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注銷稅務登記時,終止備案;現政策增加了強制終止備案的規定,即退稅商店不符合備案條件、未按規定開具《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未按規定將對應發票抄報稅、發生因偷稅騙稅等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理或刑事處理等情形,即終止備案。
4.退稅代理機構條件與終止情形有所調整。
比如,原試點政策僅規定申請為退稅代理機構應具備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資格;現政策則明確規定為銀行。
原試點政策規定,退稅代理機構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注銷稅務登記時,取消其退稅代理機構資格;現政策則無此規定,而是規定退稅代理機構操作不規范,或發生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等情形,強制終止其退稅代理服務。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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