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辦法》的公告解讀稿
為加強和規范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0號)等文件精神,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在經過充分調查研究和征求各市地稅局意見的基礎上,對《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桂地稅發[2009]150號)、《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下放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權限的公告》(桂地稅公告2013年第10號)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制定了《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予以公告。現將《管理辦法》的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訂背景
全區地稅系統執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桂地稅發[2009]150號)文件(以下簡稱150號文)以來,在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完善。因此,為了解決各級地稅機關在辦理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事項中出現的問題,以及更好地貫徹落實新一輪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根據中央和自治區關于進一步下放行政審批權限的要求,我們對150號文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二、明確了審批類、事先備案類和事后備案類優惠項目
150號文只列舉了14項事先備案類稅收優惠項目,對事后備案類稅收優惠項目沒有列舉。《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審批類、事先備案類和事后備案類稅收優惠項目,共有1項審批類、22項事先備案類和12項事后備案類,以便于基層地稅機關更好地貫徹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同時對各類稅收優惠項目明確了政策依據、所需的相關證明材料等,為納稅人在辦理稅收優惠時提供了具體指引。此外,《管理辦法》還設置了兜底性規定,以防止遺漏或今后國家和自治區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
其中,稅收優惠管理調整變動項目是:新增加的事先備案類稅收優惠有:農村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減免所得額優惠、動漫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免稅收入優惠、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收入免稅收入優惠、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減免所得額優惠、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所得額優惠、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優惠、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轉制科研機構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生產、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居民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符合條件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重組以及24項減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等稅收優惠項目。
三、明確了減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按照事先備案管理
對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稅收優惠明確按照事先備案類稅收優惠進行管理。
四、明確了各類稅收優惠辦理的程序和要求
(一)增加明確事后備案辦理規定
為保證稅收優惠管理的連續性,方便納稅人辦理稅收優惠,將事后備案類稅收優惠的備案要求與事先備案類優惠做了明確規定。
(二)明確備案機關
為加強稅收優惠的管理力度,提高辦理效率,進一步明確了稅收優惠備案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三)明確審批(備案)時間
《管理辦法》第八條明確了審批(備案)時間要求,凡有明確規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備案或有規定申請期限,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稅收優惠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四)明確納稅人申請優惠項目需報送的資料
《管理辦法》分別明確了納稅人申請審批類、事先備案類、事后備案類優惠項目及年度辦理稅收優惠審核確認時,必須報送的有關資料。
列入審批類優惠項目,納稅人應提供《企業所得稅審批類稅收優惠申請表》(附件1);《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及附報材料表》(附件2)所列的相關證明材料;《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資料報送清單》(附件3)。
列入事先備案類和事后備案類稅收優惠,納稅人應提供《企業所得稅備案類稅收優惠申請表》(附件4);《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及附報材料表》(附件2)所列的相關證明材料;《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資料報送清單》(附件3)。
納稅人在辦理稅收優惠審核確認時,應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以下資料:《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審核確認申請表》(附件5);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年度企業財務會計報表;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項目所得核算情況說明,如涉及稅收優惠產品收入比例要求的需提供《企業收入項目明細表》(附件6-1),如涉及減免所得額項目的,需提供《減免稅項目所得核算明細表》(附件6-2);《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及附報材料表》(附件2)所列的相關證明材料;《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資料報送清單》(附件3)。
(五)調整審核確認權限及對備案類優惠修改為即時辦結
將150號文規定的三級審核確認權限改為由主管地稅機關負責審核確認。明確規定事先備案及事后備案類優惠項目如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即時出具稅收優惠備案決定書,準予備案,以減少審核環節,提高工作效率。同時主管地稅機關應加強備案的事后審查。辦法明確規定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在納稅人備案后20個工作日內對納稅人備案資料的真實性、邏輯性進行事后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反饋主管地稅機關服務窗口。事后審查的重點在于對申報資料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核實,必要時,可派員對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實地核查,出具核查意見書。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書面通知納稅人取消其稅收優惠備案。對經審查存在提供虛假資料騙取稅收優惠的,主管地稅機關應依照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六)明確稅收優惠的具體管理要求
1.明確了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條件中有資質認定要求的,納稅人應當取得資質認定證明材料后,方可向地稅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優惠的申請。
2.明確了已經辦理審批和事先備案的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期間,應于每年終了后至次年的4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審核確認材料,辦理審核確認手續。
同時還明確了優惠期限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審批(事先備案)類優惠項目,只需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一次性審批(備案),以后每年度辦理審核確認即可。
3.明確了稅收優惠的審批及審核確認實行集體討論決定制。主管地稅機關在審核納稅人申請資料和指派人員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對稅收優惠金額較小的,由稅政、征管部門集體研究,并報經主管領導審核簽署意見后,才能作出審核確認決定;對涉及稅收優惠金額較大,或者情況復雜的,須經主管地稅機關減免稅領導小組集體審議決定。
4.明確了享受優惠項目的納稅人若發生變更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的,需重新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加強了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事后監督管理。
5.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稅收優惠金額較大的,應向所在市地方稅務局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報備有關審核確認文書,便于上級地稅機關及時掌握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情況。
6.明確了各市地方稅務局應每年對主管地稅機關報備的審核確認資料進行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20%。抽查中發現主管地稅機關審核確認不符合稅收優惠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主管地稅機關予以糾正。
7.明確了主管地稅機關在日常征管和檢查工作中,發現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稅收優惠規定條件或采用欺騙手段獲取稅收優惠的,應當及時取消納稅人享受的稅收優惠并依法追繳相應稅款。
8.明確了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及時將稅收優惠審批、備案和審核確認情況錄入“減免稅管理系統”,并通過系統來掌握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情況。同時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加強稅收優惠臺賬管理,設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臺賬》(附件14)和《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季報臺賬》(附件15)。
9.關于《管理辦法》執行時間和銜接問題
《管理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執行。對2014年11月1日以后企業提出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包括審批類、事先備案類、事后備案類、審核確認類)申請均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對2014年11月1日以前企業提出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包括審批類、事先備案類、事后備案類、審核確認類)申請均按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桂地稅發[2009]150號)、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下放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權限的公告》(桂地稅公告2013年第10號)有關規定執行。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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