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農機適用13%稅率!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以下簡稱151號文件)對農機采取了正列舉的方式,包括拖拉機、土壤耕整機械、種植機械、收獲機械等十四類。
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不在151號文件正列舉范圍之內。因此部分地區國稅局來文請示,請求明確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是否屬于農機,是否適用農機13%增值稅稅率。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對于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是否屬于農機問題,我們征求了農業部意見,農業部回函:農用挖掘機型式和相關參數如滿足《農用挖掘機質量評價技術規范》(NY/T1774-2009)要求,則屬于農業機械。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屬于農機。根據農業部回函,我局印發該公告,明確符合要求的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屬于農機,適用13%增值稅稅率。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