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以下簡稱《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以下簡稱23號公告),進一步明確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有關問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制定了《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
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發揮小型微利企業促進就業、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的積極作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依據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制定并印發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將減半應納稅所得額標準由6萬元提高到10萬元;國家稅務局總局下發了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以下簡稱23號公告),對政策具體管理問題做了明確。《公告》根據上述兩份文件,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
二、如何備案和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公告》明確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填報《小型微利企業情況表》(見《公告》附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三、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超過優惠政策規定的標準時應如何處理
預繳申報時,查賬征收企業(或定率征稅企業)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不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但仍可享受減低稅率政策;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低稅率政策。
四、公告何時實施以及與廣東省原小微企業減免稅備案規定如何銜接
《公告》自2014年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申報起執行,2013年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仍按《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4號)執行。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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