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從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電信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為確保電信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在我省的順利推行,我局起草了《關于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為便于稅務機關管理和納稅人征管銜接,《公告》主要對電信業納入營改增的相關事宜做了原則性規定,主要包括征管部門、應稅服務范圍、試點納稅人在試點實施前的認定管理、發票管理、稅控系統的使用管理、納稅申報、其他事項等。
二、對于試點納稅人在試點實施前的認定管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8號)第五條的規定,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辦法由試點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和本公告制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我省通過此公告明確,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滿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應稅服務年銷售額的計算時間為2013年1月至12月。
三、關于納稅人發票使用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電信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6號)的規定,電信企業普通發票的適用暫由省級國家稅務局規定,因此,此公告明確電信業一般納稅人可結合經營需要選擇使用相關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其他普通發票)。發票開具的系統引用了《關于廣東省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發票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9號)、《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使用稅控系統及普通發票開票軟件有關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10號)、《關于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代開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11號)相關條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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