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信業服務納入營改增試點的具體范圍是什么?
電信業,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業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基礎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的業務活動,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帶寬、波長等網絡元素的業務活動。
增值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有線電視網絡,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及應用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等業務活動。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按照增值電信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電信業服務的適用稅率?
提供基礎電信服務,稅率為11%;
提供增值電信服務,稅率為6%。
三、電信運營商套餐收入分攤如何確定?
從有利于電信業發展,調動企業提供增值電信服務的積極性出發,把握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電信企業的各種套餐類型進行適當歸并分類,確定公允價值和分攤規則,報省局備案后在全省統一執行。
四、預存話費優惠購機和購機贈話費如何處理?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電信業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業服務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電信企業提供電信業服務附贈電信終端(購機贈話費中的電信終端),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暫以電信終端的成本價作為貨物價格,剩余部分按照公允價值拆分為基礎電信價格和增值電信價格,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入網當期,電信企業按用戶實際支付的優惠購機款向用戶開具增值稅發票(電信企業按終端成本全額繳納銷項稅金),用戶預存款部分開具收據。消費后,按實際消費額向用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開具發票的優惠購機款不得重復開具發票。
五、業務銷售附帶贈送電信服務業務如何處理?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電信業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業服務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因此,企業提供電信業服務附贈自有電信業務,暫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公允價值進行拆分,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六、新入網用戶附帶送SIM(UIM)卡如何處理?
考慮到發改委規定,首次提供SIM(UIM)卡不得收費,因此首次贈送SIM(UIM)卡不視同銷售。后續按照終端贈送處理。
七、提供電信業服務時贈送的實物,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實物如何處理?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因此,企業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實物,暫視同銷售貨物,暫以實物的成本價計算繳納增值稅。
八、公司營銷捆綁贈送電子券如何處理?
電子券:指公司營銷推廣而給予用戶手機支付賬戶贈送的一種電子禮金,用戶可在電子券有效期內和商戶指定的商品或服務范圍內使用。如:超市卡、加油卡等,在贈送電子券環節難以確定客戶最終兌換的應稅貨物的稅率。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因此,企業以電子券形式贈送的貨物,暫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如無法確定客戶最終兌換應稅貨物的稅率的,按從高貨物適用稅率征稅。
九、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除電信服務以外的應稅服務如何處理?
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視同提供應稅服務。因此,企業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除電信服務以外的應稅服務,暫視同提供應稅服務,暫以服務的成本價計算繳納增值稅,相應取得的進項稅額按規定進行抵扣。
十、歷史積分余額兌換貨物如何處理?
對6月1日前的積分余額,如果電信企業計費系統能就歷史積分部分與新增積分部分區分開來,就歷史積分部分兌換貨物、電信服務不征增值稅;無法區分的,就歷史積分兌換電信服務按規定不征增值稅,兌換貨物和其他應稅服務的,應征增值稅。
十一、電信服務出口的政策規定?
1.境內單位和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單位提供電信業服務,免征增值稅。
2.對于試點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提供電信業服務享受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的,應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以及收入來源于境外的證明材料,并按公告規定的流程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備案申請(省局即將下發)。
3.批準匯總納稅人的企業,發生的免稅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電信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2014年26號公告)第九條的有關規定,應由省級分公司匯總納稅申報。
十二、歷史滾存預收款余額預征增值稅如何處理?
6月1日后,按照總局2014年第26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分支機構收到的預收款應預交增值稅。對5月31日前歷史滾存預收款余額預征增值稅問題,根據預收款余額情況,堅持納稅人不重復納稅、全省政策統一的原則。鑒于電信業總機構銷售收入的確認是以權責為原則,分支機構在首次按銷售款及預存款預繳增值稅時,允許其剔除歷史滾存預收款余額繳納增值稅,該部分預收款可在實際提供電信服務后繳納增值稅。同時,要求各電信企業將歷史滾存預收款余額報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十三、哪些電信服務可選擇適用簡易征收方式?
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通過衛星提供的語音通話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十四、營改增試行初期發票如何開具?
為確保電信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順利開展,鑒于電信業行業特殊性,國地稅普通發票保留1個月并行使用期。2014年6月30日前試點納稅人申報營業稅的收入繼續開具地稅機關監制發票。2014年7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全部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發票。申報營業稅收入的,可以到地稅部門代開發票。
申報營業稅的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十五、收到預收款時如何開具憑證?
如果購買方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暫在收到預收款時開具收據,實際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時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果購買方為除上述納稅人以外的企業或者個人,暫按照預收金額開具普通發票或定額發票,實際業務發生時不再開具發票。
十六、匯總納稅范圍如何確定?
根據2014年第26號公告第三條規定,總機構發生除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以外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增值稅條例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納稅。但是,考慮到電信企業業務模式和稅務部門的征管難度,從方便納稅人和稅收征管的角度出發,在電信企業地市分支機構能將各項業務分別核算的情況下,同意上述電信企業的所有增值稅業務均納入匯總納稅范圍。
十七、分支機構按(銷售額+預收款)×預征率計提預繳稅額,總機構按銷售額+調整項目計提銷項稅,其中是否不含預收款?
根據2014年第26號公告第四條規定,總機構匯總的銷售額,為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的銷售額。所以,其銷售額不含預收款。
十八、關于分支機構營業廳是否需要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對市地級電信企業分支機構和各轄區、縣(市)級電信企業分支機構認定一般納稅人。
各電信企業分支機構營業網點(營業廳)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在工商部門全面推行“一照多址”改革后,引導電信企業分支機構營業網點(營業廳)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具體見省局征科處布置,請各地貨物和勞務稅部門配合征管部門做好此項工作。
中國電信集團浙江省電信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各市縣級分支機構僅房屋出租業務,未納入電信業營改增范圍,暫不移交、不認定為增值稅納稅人。
十九、省公司年應稅收入低于500萬元,是否可以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根據《電信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2014年第26號)第十二條規定,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一律由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省公司年應稅收入低于500萬元,符合條件(有固定經營場所、財務核算健全)也可以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十、對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浙江有限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稅控設備發行、發票領購、開具、抄報稅等業務如何操作處理?
1.上述各電信運營商,稅控專用設備由省、市級分公司分別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初始化發行、領購增值稅發票和抄報稅。各縣級分公司均不涉及以上業務。
2.增值稅發票開具:中國電信浙江公司、中國移動浙江有限公司和中國聯通浙江分公司,中國鐵通浙江分公司其省、市、縣分公司均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以下簡稱增值稅發票),縣級分公司以市級分公司的名頭開具。
對縣級分公司以市級分公司的名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為避免電信企業數量龐大的用戶到銀行變更托收信息帶來的不便,允許發票上銷貨單位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和電話等信息以市級分公司名義填列,開戶行和賬號等信息以縣級分公司名義填列。
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由市級分公司向主管稅務局提出申請,主管稅務局審核后出具紅字發票開具證明單,市級分公司以市級分公司的名頭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
對發票銷售單位信息和實際收款信息不同的,為維護客戶合法利益,考慮到電信業實行增值稅匯總納稅,該發票允許受票單位進行進項抵扣。
3.專用發票認證:中國電信浙江分公司和中國移動浙江有限公司,由省、市、縣分公司分別認證。中國聯通浙江分公司和中國鐵通浙江分公司,由省、市級分公司認證。縣級分公司不涉及該認證業務。
二十一、已繳納營業稅不重復繳納增值稅
電信企業客戶積分準備計提、裝移機收入分攤等已經繳納營業稅的項目,不再重復繳納增值稅。
二十二、家庭寬帶終端、電信企業收取的其他押金等收入如何處理?
按照財稅〔2013〕106號第三十三條規定,應并計銷售收入計征增值稅。對歷史押金余額問題,如未向地稅局繳納營業稅的,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二十三、歷史滾存預收款余額、積分余額、押金余額如何報備?
電信企業總機構應于6月30前統一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備。同時各分支機構應將各余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
二十四、文化事業建設費如何繳納?
電信企業發生需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業務的,統一由總機構計算繳納,分支機構不實行預繳。
二十五、特服號差額征稅如何實行納稅申報?
為了便于增值稅納稅申報管理,對各分支機構特服號差額征稅扣除部分,由總機構匯總后統一扣除,分支機構申報的銷售額中不再扣除特服號差額部分。
二十六、防偽稅控設備及維護費如何抵減應納稅額?
各分支機構的防偽稅控設備及維護費統一由總機構申報抵減應納稅額。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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