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契稅和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公告的解讀
為了正確執行契稅、耕地占用稅減免政策,規范減免稅管理,本著規范和減少行政審批、不增加納稅人義務的原則,制定《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契稅和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問:制定《辦法》的相關政策依據是什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國家稅務總局《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國稅發〔2004〕99號)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對減免稅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問:《辦法》中對受理減免稅申報的征收機關是如何規定的?
答:契稅納稅人應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生效的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提出減免申報。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稅務局辦理減免手續。
申報耕地占用稅減免的納稅人應在用地申請獲得批準后的30日內,向與批準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機關同級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申報。由國務院或國土資源部批準占用耕地的,由省地方稅務局辦理減免手續。
本辦法所稱主管稅務機關為:省地方稅務局、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含鄭州新區地方稅務局)、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含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契稅稅務分局,濟源市、鄭州新區地方稅務局契稅和耕地占用稅稅務分局)。
問:納稅人申報契稅減免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哪些資料?
答:納稅人申報契稅減免的,應根據情況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一)個人有效身份證件;
(二)《河南省契稅納稅申報表》(附件1)或《河南省契稅減免申報表》(附件3);
(三)房屋、土地交易的合同(協議)或法院判(裁)書,評估報告,銷售不動產發票或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四)單位改制重組等有關文件;個人拆遷、交換、滅失等有關資料;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問:對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審核的時限有何規定?
答:對于納稅人為自然人、減免稅項目簡單、事實清楚、政策依據明確、符合減免規定的,審核人應于審核的當日辦理減免手續。
對于納稅人為單位(單位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符合減免規定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應于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減免手續;省轄市地方稅務局應于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減免手續;省地方稅務局應于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理減免手續。對于情況較為復雜、政策把握有困難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向上級請示,審核人應向納稅人說明情況,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問:減免稅管理中,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責任如何劃分?
答: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減免稅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受理、審核,納稅人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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