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單位所屬職工貪污挪用公款造成單位資產損失,犯罪嫌疑人在逃3年以上,目前仍未歸案,所造成的損失可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十一條規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1.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2.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因此,企業如能提交上述規定的判決、結案證明等資料,可以提交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審批,經審批通過后,可以在稅前扣除。
責任編輯:shiqing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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