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開發行(IPO)財務審核的首要目標,是要判斷申報企業是否符合IPO條件及財務規范標準。具體而言,可從以下15個方面予以判斷:
1.公司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是否存在虛假陳述:如果申報企業有虛假陳述和記載被發現,三年之后才能重新申報IPO申請。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利潤操縱問題的申報企業比例要遠大于存在虛假陳述的企業,許多企業就是因為利潤操縱而被否。
2.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按照規定,采用整體變更方式改制的企業業績可以連續計算。但如果出現調賬行為,比如在改制時將企業資產重新評估入賬,或以此變更注冊資本,將不能連續計算業績。
3.財務獨立性的要求:申報企業須具備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獨立做出財務決策、具有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對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
4.注冊資本足額繳納的問題:是否存在出資不實甚至是虛假出資的情形。
5.申報企業須依法納稅,近三年內不存在嚴重的偷逃稅或被稅務部門嚴重處罰,且不存在嚴重依賴稅收優惠的現象,發行后企業的稅種、稅率應合法合規。如果申報企業所得稅曾出現因核算錯誤、漏繳少繳的行為,允許通過補繳等方式予以解決。但是如果有虛假增值稅發票的問題,則構成實質性的障礙。
6.股利分配問題:利潤分配方案申報時尚未實施完畢的,或者在審核期間提出向現有老股東進行利潤分配的,發行人必須實施完現金分配方案后方可提交發審會審核;利潤分配方案中包含股票股利或者轉增股本的,必須追加利潤分配方案實施完畢后的最近一期審計。
7.關注輕資產公司的無形資產占比問題,但該問題不構成發行障礙。對于公司生產經營確實需要的無形資產比例高的問題,這不是發行障礙;但和公司主業無關的無形資產,以及僅是用來拼湊注冊資本且對企業無用的無形資產比例過高,則構成發行障礙。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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