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會計在線 會計實務頻道小編:我公司是生產加工企業,購買消防器材開增值稅發票能抵扣嗎?
答: 根據財稅(2009)113號的規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因此,你司購進的消防設施,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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