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根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相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6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國稅發[2014]111號)的規定,現將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最新情況指引如下:
一、 優惠政策內容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征收。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 辦稅流程
企業自預繳環節開始自行享受優惠政策,無需備案和審核審批,只在年度匯算清繳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同時報送《小型微利企業情況表》即可。
三、申報要求
(一)采取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稅款,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預繳稅款(即是10%稅率);超過10萬元的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仍可享受減低稅率政策(即是20%稅率);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低稅率政策。對于按上年度應納所得額的季度(月度)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二) 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預繳稅款(即是10%稅率);超過10萬元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仍可享受減低稅率政策(即是20%稅率);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低稅率政策。 (三) 對于新辦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減半征稅政策預繳稅款(即是10%稅率);超過10萬元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仍可享受減低稅率政策(即是20%稅率);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低稅率政策。
(四)對2014年第一季度預繳時沒有享受到優惠的納稅人,第二季度預繳時應予以享受;對于季度預繳沒有享受到優惠的,年度匯算清繳時應予以享受。
四、管理方式
(一)取消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稅登記備案,由企業自行申報享受優惠政策,無需審核審批。
(二)享受優惠企業在匯算清繳報送年度申報表時按要求同時報送《小型微利企業情況表》。
江門市國家稅務局
二0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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