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費用
會計準則界定的“銷售費用”科目,核算企業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運輸費、裝卸費等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后服務網點等)的職工薪酬、業務費、折舊費等經營費用。
會計準則界定的“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及福利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研究費用、排污費等。
會計準則界定的“財務費用”科目,核算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籌資費用,包括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益以及相關的手續費、企業發生的現金折扣或收到的現金折扣等。
《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對會計準則與稅法界定的費用差異分析如下:
1.費用的范圍
實施條例明確了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支出,凡沒有計入成本,沒有資本化的支出,都應計入期間費用,具體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在成本與期間費用之間重復扣除的項目。例如,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只要符合稅前扣除基本條件和一般原則規定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支出,凡沒有計入成本,沒有資本化的支出,以及稅法沒有禁止和限制的,都應計入期間費用在稅前扣除。
2.銷售費用
企業為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各種費用,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中按會計準則處理的廣告費、銷售傭金、福利費等費用稅前扣除有標準限制;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要在實際發生售后服務支出時才能扣除;企業發生的與專設銷售機構相關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后續支出,符合稅法規定大修理支出標準的,要作為長期待攤費用進行資產化處理。
3.管理費用
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各種費用,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中按會計準則處理的行政管理部門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業務招待費等稅前扣除有標準限制;研究費用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加計扣除;屬于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排污罰款不允許扣除等。
4.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是納稅人籌集經營性資金而發生的籌資費用,其中按會計準則處理利息支出應作納稅調整,因利息收入已計入收入總額;匯兌損益應作納稅調整,因匯兌收益已計入收入總額;企業發生的現金折扣可作為財務費用,但收到的現金折扣應計入收入總額,應作納稅調整。
二、稅金
會計準則界定的“營業稅金和附加”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但與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本科目核算。“所得稅費用”科目核算企業確認的應從當期利潤總額中扣除的所得稅費用。
《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企業發生的稅金是企業為取得經營收入實際發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與企業發生的成本、費用性質相同,是企業取得經營收入實際發生的經濟負擔,符合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因此,將稅金和成本、費用并列為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稅款是依據應稅收入減去扣除項目的余額計算得到,本質上是企業利潤分配的支出,是國家參與企業經營成果分配的一種形式,而非為取得經營收入實際發生的費用支出,不能作為企業的稅金在稅前扣除。
目前,我國的增值稅是價外稅,產品的價格和稅款分開。企業的增值稅通過逐環節抵扣,最終將增值稅負擔轉嫁給最終消費者,并非企業的實際負擔,因此,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不允許作為稅金在稅前扣除。對于企業未實際抵扣,由企業最終負擔的增值稅稅款,按規定允許計入資產的成本,在當期或以后期間扣除。
三、損失
會計準則界定的“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核算企業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所形成的損失。“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
《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企業的各項財產損失,按財產的性質分為貨幣資金損失、壞賬損失、存貨損失、投資轉讓或清算損失、固定資產損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損失、無形資產損失和其他資產損失;按申報扣除程序分為自行申報扣除財產損失和經審批扣除財產損失;按損失原因分為正常損失(包括正常轉讓、報廢、清理等)、非正常損失(包括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損失,因人為管理責任毀損、被盜造成損失,政策因素造成損失等)、發生改組等評估損失和永久實質性損害。這些損失允許按照稅法規定在稅前扣除。
按會計“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核算企業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所形成的損失不能在計提時扣除,應在實際發生損失后依照稅法規定扣除。“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條件、限額的,依照稅法規定程序確認后方可在稅前扣除。
除了以上總結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以外,《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還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其他支出,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在稅前扣除。企業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支出多種多樣,千差萬別,有些支出可能還不能完全歸集到成本、費用、稅金、損失中,為保證企業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的、合理的支出能夠得到扣除,條例中作為兜底條款處理。
責任編輯:ding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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