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小企業當期實現的凈利潤( 或發生的凈虧損)。
二、本年利潤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期(月 )末結轉利潤時,小企業可以將“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 科目 的余額, 轉入本科目,借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貸記本科目;將“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外支出”、“所得稅費用” 科目的余額, 轉入本科目, 借記本科目, 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營業外支出”、“所得稅費用” 科目。將“投資收益” 科目的貸方余額, 轉入本科目, 借記“投資收益” 科目, 貸記本科目; 如為借方余額, 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結轉后本科目的貸方余額為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借方余額為當期發生的凈虧損。
(二)年度終了,應當將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結出的本年實現的凈利潤,轉入“利潤分配” 科目,借記本科目, 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科目; 如為凈虧損, 做相反的會計分錄。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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