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理論上開發產品已經交付,可以說明企業取得了向客戶索取款項的憑據(權利),應按房屋價款確認收入的實現。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第三款規定,“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入額,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請問上述條款如何理解?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具體按以下規定確認:……(三)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入額,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如:A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銀行按揭方式現房銷售,5月出售10套住房并辦理入住手續,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1200萬元,收取首付款800萬元,銀行按揭400萬元尚未收到。會計應確認銷售收入1200萬元,應收賬款400萬元。稅務應確認銷售收入800萬元,400萬元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責任編輯:caiw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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