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規定,以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并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的個人為納稅人并采取自行申報繳納的方式。
合理確定分期繳納稅款計劃
考慮到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納稅人投資時并沒有取得現金收入,缺少繳稅所需現金,因此財稅〔2015〕41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據此,納稅人可以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以將納稅義務合理分攤到各年度,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20號公告第八條的要求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如果納稅人選擇在5個公歷年度內分攤納稅義務,期間沒有取得任何現金補價或轉讓股權的現金收入,則可選擇按直線法分攤。
例:某納稅人在2015年因某項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發生納稅義務100萬元,則可以選擇在2015~2019年度直線分攤,每年應履行納稅義務:100÷5=20(萬元)。
如何計算應分期繳納的稅款
如果納稅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交易過程中取得現金補價,或分期繳稅期間轉讓其持有的因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而取得的全部或部分股權而取得現金收入,按照財稅〔2015〕41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因此當期取得的現金補價或現金收入如果高于按直線法計算的分攤額,應先按當期取得的現金補價繳稅,剩余納稅義務在剩余年度重新分攤。如果當期取得的現金補價低于按直線法計算的分攤額,則不影響各期繳納稅款的計算。
第一種情形:在發生納稅義務的當年取得一次性現金補價或現金收入,例如上例中的納稅人在2015年取得現金補價40萬元,應優先繳納稅款,未履行納稅義務在剩余期間按期分攤,2016~2019年應繳稅款:(100-40)÷4=15(萬元/年)。
第二種情形:在發生納稅義務當年之后,分期繳納稅款期間取得一次性現金補價或現金收入,則應當在收到現金的當期繳納稅款,剩余部分在剩余期間分攤。例如,上例中的納稅人在2017年處置投資取得的部分股權,取得現金收入40萬元,則2015年、2016年根據直線法計算,每年繳納稅款20萬元,2017年繳納40萬元,則剩余2個年度應繳稅款:(100-20×2-40)÷2=10(萬元/年)。
第三種情形:在分期繳納稅款期間,分多次取得現金補價或現金收入。則處理方式與第二種情形相同,但是可能需要多次在剩余期間重新分攤。例如,上例中的納稅人在2015年取得現金補價25萬元,2017年處置投資取得的部分股權現金收入25萬元,則2015年繳納稅款25萬元后,剩余4個年度應繳稅款:(100-25)÷4=18.75(萬元/年)。2017年繳納稅款25萬元后,剩余2個年度應繳稅款:(100-25-18.75-25)÷2=15.625(萬元)。
如果納稅人在某一年度取得的現金補價或現金收入少于按直線法分攤該年度應繳稅款,則對本年度和剩余年度繳納的稅款不產生影響。例如,上例中的納稅人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分別取得處置投資取得的部分股權現金收入30萬元、10萬元、10萬元,由于第一年取得現金收入大于按直線法分攤的應繳稅款20萬元/年,納稅人應繳納稅款30萬元,則重新按照直線法計算剩余4個年度應繳稅款:(100-30)÷4=17.5萬(元/年),大于2016年和2017年取得的現金收入10萬元,因此不影響當期納稅義務。
提示
在上述三種情形下,如果取得現金補價和現金收入導致繳稅計劃變更,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20號公告第九條的要求,重新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并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根據實際已繳納稅款調整《備案表》“分期繳稅計劃”中各期計劃繳納稅款金額。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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