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1901 待處理財產損溢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明的各種財產盤盈、盤虧和毀損的價值。
物資在運輸途中發生的非正常短缺與損耗,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企業如有盤盈固定資產的,應作為前期差錯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本年度發生的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以及本年度發現的重要前期差錯更正涉及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報告年度損益的事項,也可以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調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潤或減少以前年度虧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調整減少以前年度利潤或增加以前年度虧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由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增加的所得稅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減少的所得稅費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經上述調整后,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本科目如為貸方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如為借方余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本科目結轉后應無余額。
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房屋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所述房屋作為盤盈固定資產并對盤盈收益繳納企業所得稅后,可將評估重置價值作為計稅基礎,從次月起計提折舊。
盤盈固定資產事項屬于非正常事項,建議企業完備盤盈事項的處理說明(含管理層簽署的處理意見及評估重置價值報告等書證),以備稅務機關查核。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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