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商獨資企業(股東為某外國公司)2009年成立,2013年賬外收入1170萬元,貨款打入老板娘個人賬戶,產品成本已分批計入賬面已售產品的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該公司沒有留抵稅額且不虧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分別是17%、25%。納稅評估補稅后作了以下兩筆分錄:
一、繳稅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250萬元(1170÷1.17×2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70萬元(1170÷1.17×17%)
貸:銀行存款420萬元。
二、應交稅費結轉分錄: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420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25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70萬元。
表面看來,該公司的賬務處理似乎沒問題,但仔細思考后發現,賬外收入屬公司所有,應向老板娘收取,在沒到賬之前,應記入“其他應收款——老板娘”。正確的會計分錄應該是:
借:其他應收款——老板娘1170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7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250萬元
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75萬元(稅后利潤的10%)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675萬元。
對比正確的調賬分錄和錯誤的會計分錄后發現,該企業留存收益(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兩者差額1170萬元,錯誤的會計分錄所反映的留存收益少。
外資企業以留存收益分配股利或轉增資本(視同先分配再增資)時,除非我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規定,該股息在我國免于征稅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例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協定股息稅率情況一覽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112號)補充規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業從我國居民企業獲得的股息,將按照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顯而易見,錯誤的調賬分錄,讓外資企業規避了10%的境內預提所得稅。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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