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會計處理上,計量應付職工薪酬時,國家規定了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提。比如,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包括根據企業年金計劃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并按照準則的規定處理。
在稅務處理上,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企業為全體職工按國家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社保經辦部門(一般是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稅務部門)繳納的社會保險支出,屬于國家基本保障性質的保險,且國家有明文規定的,稅收上應給予支持,可以據實扣除。企業除了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基本社會保險外,可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建立基本社會保險以外的補充保險,如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這些補充保險不僅是一種企業福利、激勵制度,也是一種社會制度,對調動企業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增強企業凝聚力和競爭力,完善國家多層次養老、醫療保障體系,適應人口老齡化的需要具有重要作用,國家一般給予稅收支持。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企業除了需要支付基本社會保險外,對有些特定工作,特別是高危行業,對職工的生命人身安全危害較大,為有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要求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這些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實質上也是企業為獲取職工提供服務的必要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而有些其他商業保險,是一種個人費用,不應在企業成本費用中扣除。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實施條例對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問題重新作出規范,主要考慮:一是與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處理保持一致,同時解決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對職工福利費的處理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損益,取消過去對職工福利費預提的辦法。另外,過去職工福利費沒有嚴格的定義,企業的許多支出在此項目中歸集,甚至一些企業借職工福利支出私設小金庫,導致國家的稅收流失。為保持職工福利費稅收處理與會計處理保持一致,有效解決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實施條例規定,對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支出準予在稅前據實扣除,同時對職工福利支出作出界定,即必須是滿足職工共同需要的集體生活、文化、體育等方面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二是與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保持一致。《工會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工會經費支出,在職工工資、薪金總額2%(含)內的,準予扣除。同時,近年來,國家為鼓勵技術創新,提高勞動力的職業素質,《國家中長期科技規劃》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按照職工工資總額2.5%計入企業的成本費用。實施條例為保持與《工會法》、《國家中長期科技規劃》有關規定保持一致,按照《工會法》、《國家中長期科技規劃》有關規定對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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