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6]162號文件規定:稅務機關對在申報虧損的企業進行納稅檢查時,如發現企業虛列扣除項目或少計應納稅所得,從而多申報虧損,可視同查出同等金額的應納稅所得。對此,除在虧損彌補登記證上調減其稅前可彌補虧損金額外,稅務機關可根據33%的法定稅率,計算出相應的應納所得稅額,并視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國稅函[2005]190號文件進一步規定:虛報虧損,造成當年不繳或少繳稅款的,屬于偷稅行為;虛報虧損,造成當年未少繳稅款的,責令限期改正,并罰款。
案例:某企業2005年末“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帳戶借方余額120萬元,企業申報虧損也為120萬元,經稅務部門檢查發現以下兩種情況,請分別予以調整:
第一種情況:企業少記商品銷售收入40萬元存入小金庫中,稅務部門的處理結果是企業調減虧損,處以罰款10萬元(包括增值稅罰款與所得稅虛報罰款之和)。
第二種情況:超過計稅工資標準部分的工資未作納稅調整130萬元,扣除帳面虧損120萬元,實為盈利10萬元,處理結果是企業補繳所得稅,并處視同所偷稅款3.3萬元(10萬元×33%)兩倍的罰款6.6萬元。
根據上述情況,賬務調整及納稅處理如下:
對于第一種情況,調減虧損后仍為虧損,不須繳納所得稅,但對于偷漏的增值稅款應該補繳,具體處理如下:
(1)調減虧損
借:銀行存款 468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000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00000
(2)交納罰款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稅收罰款) 1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
(3)補交稅款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000
貸:銀行存款 68000
2、調減虧損后為盈利。由于工資超支屬于永久性差異,不需作帳務調整,但該盈利實為應納稅所得額,應補繳所得稅3.3萬元,罰款3.3萬元,會計處理如下:
(1)補繳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3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補交上年) 33000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補交上年) 33000
貸:銀行存款 33000
(2)交納罰款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稅收罰款) 66000
貸:銀行存款 6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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