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長期債權投資”科目
新準則沒有設置“長期債權投資”科目,而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調賬時,企業應當按照新準則的劃分標準,將原制度中的長期債權投資重新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1.屬于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部分,按照其首次執行日的公允價值自“長期債權投資”和“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轉入“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原賬面價值與首次執行日公允價值的差額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金額。
屬于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部分,將“長期債權投資——面值(或本金)、溢折價、應計利息”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投資成本、溢折價、應計利息”科目,自首次執行日改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確定利息收入。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將相應減值準備的金額自“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
八、“委托貸款”科目
新準則沒有設置“委托貸款”科目。調賬時,應將“委托貸款——本金、利息”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投資成本、應計利息”科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將相應減值準備的金額自“委托貸款——減值準備”科目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
九、“應收融資租賃款”、“融資租賃資產”和“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新準則沒有設置“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而設置了“長期應收款”和“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另外對租賃企業專設了“融資租賃資產”科目。調賬時,應將“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的余額轉入“長期應收款”科目;一般企業將“融資租賃資產”科目的余額轉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租賃企業則將“融資租賃資產”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將“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企業采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經營活動,調賬時已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應收合同或協議余款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其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工程物資“、”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清理“、”無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工程物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清理”、“無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相同。
新準則沒有設置“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而增設了“投資性房地產”和“累計攤銷”科目,對農業企業專設了“生產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和“公益性生物資產”科目,對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專設了“油氣資產”、“累計折耗”和“油氣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調賬時,應將“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油氣資產除外)、“累計折舊”(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油氣資產已計提的折舊除外)、“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工程物資”、“在建工程”、“固定資產清理”、“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商譽除外)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將“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的余額轉入“在建工程”科目貸方。
存在投資性房地產并且按照新準則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應將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余額自“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科目轉入“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應當按照首次執行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自“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或“無形資產”、“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轉入“投資性房地產——成本”科目,原賬面價值與首次執行日公允價值的差額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金額。
農業企業應將“生產性生物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將“公益林”科目的余額轉入“公益性生物資產”科目。
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應將油氣資產及其累計折舊金額、減值準備金額自有關科目轉入“油氣資產”、“累計折耗”和“油氣資產減值準備”科目。對于首次執行日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且該日之前尚未計入資產成本的棄置費用,應增加該項資產成本,并計入預計負債;同時,將應補提的折舊(折耗)計入“累計折耗”科目,并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
十一、“商譽”科目
原制度中商譽項目在“無形資產”科目中核算,新準則增設了“商譽”科目,并且核算內容和核算方法有所改變。調賬時,對于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原已確認商譽的攤余價值應全額從“無形資產”科目中沖銷,并相應調整“盈余公積”和“年初未分配利潤”科目金額。
對于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原已確認商譽的攤余價值應從“無形資產”科目轉入“商譽”科目;原合并合同或協議中約定根據未來事項的發生對合并成本進行調整的,如果首次執行日預計未來事項很可能發生并對合并成本的影響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該影響金額調整已確認商譽的賬面價值;首次執行日,還應對商譽進行減值測試,發生減值的,則以計提減值準備后的金額確認。
十二、“長期待攤費用”和“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新準則設置了“長期待攤費用”和“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賬時,應將以上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舊賬。
十四、“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
原制度要求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的企業設置“遞延稅款”科目,而新準則設置了“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其核算方法與原制度相比有所變化。
調賬時,企業應計算首次執行日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形成的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并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同時追溯調整“年初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科目金額。
責任編輯:admin
- 上一篇文章: 新舊準則會計科目銜接的賬務處理(一)
- 下一篇文章: 新舊準則會計科目銜接的賬務處理(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