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新準則和原制度對捐贈資產(包括實物和現金)和接受捐贈資產的處理有何不同?
答:(1)企業接受捐贈的處理
在原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下,企業接受捐贈資產通過“待轉資產價值”科目進行核算。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會計制度及準則的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貸記“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年度終了,按稅法規定確定的接受捐贈價值資產應交的所得稅(或彌補虧損后的差額計算應交的所得稅,下同),借記“待轉資產價值”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接受的資產捐贈的價值減去應交所得稅后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
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在彌補虧損后的數額較大,經批準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計入公司應納稅所得額交納所得稅的,公司應在年度終了,按轉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價值,借記“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按本期應交的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轉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價值減去本期應交所得稅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
例如,某公司2006年4月6日接受星興公司捐贈的汽車一輛,捐贈方提供的憑據上標明的金額100000元,支付的運費800元,所得稅稅率為33%。
借:固定資產 100800
貸: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 100000
銀行存款 800
2006年12月31日,結轉待轉資產價值:
借: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 10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000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 67000
新《企業會計準則》確實沒有對這一問題進行專門說明,但是,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關于“6301 營業外收入”總賬科目的說明中對此進行了說明,即:“營業外收入”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政府補助、盤盈利得、捐贈利得等。
例如,某公司2007年8月10日接受一外商捐贈轎車一輛,根據發票及報關單有關單據,該轎車賬面原值300000元,估計折舊100000元,運費2000元。
借:固定資產 202000
貸: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 200000
銀行存款 2000
因此,新準則下,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直接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
(2)企業對外捐贈的處理
在原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下,企業對外捐贈資產,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等科目。
例如,某公司2005年9月18日支援希望工程,由銀行信匯180000元,補助光明村小學建設教學房屋。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180000
貸:銀行存款 180000
新《企業會計準則》也沒有對“企業對外捐贈資產”如何處理進行專門說明,但是,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關于“6711 營業外支出”總賬科目的說明中對此進行了說明,即:“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具體見《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第261頁)
因此,新準則下,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通過 “營業外支出”進行處理,與原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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