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企業虛報虧損適用稅法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90號),進一步明確企業虛報虧損的稅務處理問題分兩種情況處罰:
一是對企業故意虛報虧損,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可定性為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對企業依法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年度或處于虧損年度發生虛報虧損行為,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下面,本文分情況舉例說明:
1、虛報虧損調整后仍為虧損的企業
某企業2007年末"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為借方余額200萬元,企業自行申報的2007年度的虧損數亦為200萬元,2008年5月份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企業將80萬元租賃收入計入其它應付款中。稅務部門的處理結果是:企業調減虧損,并按《稅收征管法》的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處以4萬元罰款。根據檢查及處理結果,該企業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1)調減虧損:借"其它應付款"800000,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800000
(2)交納罰款:借"營業外支出——稅收罰款"40000,貸"銀行存款"40000
(3)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80000,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80000
2、虛報虧損調整后為盈利的企業
某企業2007年末"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為借方余額70萬元,企業自行申報2007年度的虧損70萬元,2008年5月份經稅務部門檢查發現:超過計稅工資標準部分及提取的三項附加費均未作納稅調整處理,共計影響納稅所得100萬元。稅務機關處理結果是:按《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除追繳企業所得稅,并處偷稅款額50%的罰款。根據檢查及處理結果,該企業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1)補繳所得稅9.9萬元[(100-70)×33%](注:非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99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99000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99000
貸:銀行存款 99000
(2)交納罰款4.95萬元(9.9×50%)
借:營業外支出——稅收罰款 49500
貸:銀行存款 49500
(3)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戶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99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9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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