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成本和費用扣除時,必須按規定區分期間費用和成本、開發產品建造成本和銷售成本的界限。期間費用和開發產品銷售成本可以按規定在當期直接扣除。
開發產品的建造成本是指開發產品完工前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公共設施配套費、開發的間接費用、借款費用及其他費用等。
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將開發產品的建造成本合理劃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可根據有關會計憑證、記錄直接計入成本對象中。間接成本能分清負擔成本對象的,直接計入有關成本對象中;因多個項目同時開發或先后滾動開發而不能分清負擔對象的,則應根據配比的原則按各項目占地面積、建筑面積或工程概算等方法配比計入有關開發項目的成本。
下列項目按以下規定進行扣除:
(一)銷售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當期準予扣除的開發產品銷售成本,是指已實現銷售的開發產品的成本,按當期已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和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確認。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和銷售成本按下列公式計算確定:
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成本對象總成本÷總可售面積
銷售成本=已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
(二)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公共設施配套費。房地產開發企業實際發生的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公共設施配套費,應按成本對象進行歸集和分配,并按規定在稅前進行扣除。
1、屬于成本對象完工前實際發生的,直接攤入相應的成本對象。
2、屬于成本對象完工后實際發生的,首先應按規定在已完工成本對象和未完工成本對象之間進行分攤,再將應由已完工成本對象負擔的部分,在已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和未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之間進行分攤,其中,應由已實現銷售的可售面積分攤的部分,準予在當期扣除。
(三)借款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借款費用,如屬于成本對象完工前發生的,應按其實際發生的費用配比計入成本對象中;如屬于成本對象完工后發生的,應作為財務費用直接在稅前扣除。
(四)開發產品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合同的規定,因對已售開發產品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承擔維護、保養、修理、更換等責任而發生的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進行扣除,提取的維修基金不得扣除。
(五)土地閑置費。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因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而繳納的土地閑置費,計入成本對象的施工成本;因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而形成的損失,可作為財產損失按規定進行扣除。
(六)成本對象報廢或毀損損失。成本對象在建造過程中如發生單項或單位工程報廢或毀損,減去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賠償后的凈損失,計入繼續施工的工程成本;如成本對象整體報廢或毀損,其凈損失可作為財產損失按規定直接在當期扣除。
(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新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無限期結轉以后年度,按規定的標準扣除。
(八)折舊。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待售開發產品按規定轉作經營性資產,可以按規定提取折舊并準予在稅前扣除;未按規定轉作本企業經營性資產和臨時出租的待售開發產品,不得在稅前扣除折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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